
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871931 证券简称:锦荣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兰溪锦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兰溪锦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兰溪锦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以下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以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在每年年初预计公司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时,其预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2、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超出预计金额,且其超出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3、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如其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
4、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审议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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