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920 证券简称:奥绿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者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以股票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该专户同时作为认购账户;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非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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