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920 证券简称:奥绿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每年根据当期的经
营情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和市场环境,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时间间隔、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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