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920 证券简称:奥绿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奥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需
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重大担保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第七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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