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证券代码:871910 证券简称:贝参药业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结合公司《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
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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