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证券代码:871910 证券简称:贝参药业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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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表决。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与子公司财务部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公司财务部与子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单位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管理、审批、结算。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
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审批人依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止资金风险。财务部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本单位财务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了解其月度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九条 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月度“资金余额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
第十条 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时,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网银银行 U 盾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五)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请。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经济业务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验收单等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公司所有的资金款项在支出之前必须有相关责任人审批。各类支付款项必须按权限进行相应审核后,出纳员方可进行付款处理,财务人员才可进行账务处理。
(三)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 5000 元整。
第十五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转账结算起点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七)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四)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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