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871892 证券简称:中民燃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民道廷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规则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民道廷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北京中民道廷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 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中民道廷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董事会具有审核和决策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 2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达 2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审核和决策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 2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的权限;
(三)对外担保:董事会具有审核和决策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的权限;
(四)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议。
上述重大事项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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