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1883 证券简称:ST 九峰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股东会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和《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第四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议批准变更募投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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