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五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速锋科技”)的委托,指派游锦泉律师、孟祥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网络视频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议案,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李小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7,446,1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3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列席人员均具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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