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880 证券简称:招华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招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招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四川招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通过规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
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
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
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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