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870 证券简称:天诚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如有)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除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外,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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