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19:11:41 股吧网页版
天诚股份: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870 证券简称:天诚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天诚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广东天诚密
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
的经营活动、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
事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的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或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三)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 除以下情形以外,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保
密信息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强制要求;

3、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相关的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