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862 证券简称:莘阳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莘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除对外担保以外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或交易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提供的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财务资助事宜;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可以在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票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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