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1860 证券简称:活力天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深圳市活力天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活力天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活力天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披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披露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备查。
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夸大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首先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布的信息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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