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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5:31:56 股吧网页版
绿京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1848 证券简称:绿京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七)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提供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除本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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