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浙江中用市政园林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用市政园林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3147258313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浙江中用市政园林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递铺中路 703 号,邮编 31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园林绿化的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旅游规划设计,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苗木、花卉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1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 持有股份
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元) (股)
1 邹志平 7,827,500 7,827,500 77.5% 净资产折股 2017.3.15
2 邹今航 1,111,000 1,111,000 11% 净资产折股 2017.3.15
3 马李英 505,000 505,000 5% 净资产折股 2017.3.15
4 邱海峰 202,000 202,000 2% 净资产折股 2017.3.15
5 李佳燕 202,000 2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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