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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7:14:41 股吧网页版
奥哲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1839 证券简称:奥哲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湖北奥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订本制度的议案,本次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奥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湖北奥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 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但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豁免或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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