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扬州天启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 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东莞市益阳贸易有限公司、范春晖、周笃耀、刘锦琼、张镇良、卢彪、何岳山发起设立的,经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仪征市青山镇创业路 9 号-3。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5.3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在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愿景:成为中国复合材料制造的领跑者。
第十二条 氰酸酯树脂产品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普通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
股份的凭证。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类别、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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