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1823 证券简称:天启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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