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7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3: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
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4,500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00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00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00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00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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