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8
公告编号:2023-032
证券代码:871794 证券简称:盛世节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华北、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8 月 26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8 月 1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张华北 董监高 董事长
王强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3-032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未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华北、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3-032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进一步加强《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公司治理,避免上述情形再次发生。公司将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7 号
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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