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1775 证券简称:本本鼎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山东本本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本本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山东本本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山东本本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但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所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二)、(三)项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董事长
在内的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七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参与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董事长在内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该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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