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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0 15:34:57 股吧网页版
京安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小龙律师、何洋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权利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7,093,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查验,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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