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1769 证券简称:路通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福建路通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以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六条 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可以以电
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审议第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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