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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8:25:47 股吧网页版
宝辰股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5]第 051 号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709 邮编:100033

电话(Tel):010-68013837 传真(Fax):010-68013837 转 666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5]第 051 号

致: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公告了《宝辰股份: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路 188 号总部基地六区 16 号楼 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计 1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851,955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0%。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孙凯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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