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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19:27 股吧网页版
中投环保: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1744 证券简称:中投环保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中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为 5 票,其中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关
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中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中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广东中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本规则内容若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年度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增加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或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和其控股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或其控股的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3、公司或其控股的子公司的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4、公司或其控股的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且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其中,如公司或其控股的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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