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695 证券简称:乐善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三条 公司股票经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处理有关公司证券方面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于单笔金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对外捐赠和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有权根据需要在其上述权限范围内将部分事项授权总经理审批。
除《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定期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长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拟定会议提案。
第九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 临时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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