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公司章程》、《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经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与关联财务公司、银行签订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由关联财务公司、银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的服务。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需进行回避表决。相关金融服务的定价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执行,在此范围内双方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严格按照合作互利和公平合理为前提开展业务。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