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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7:16:40 股吧网页版
新亚胜: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5


公告编号:2024-126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如不服法院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要负责人:申长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4-126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中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文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拥有一项名称为“一种 LED 显示屏电源模块及 LED 显示装置”的实
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201921070574.0,申请日为 2019 年 07 月 09 日,授
权公告日为 2020 年 04 月 17 日。

第三人于 2024 年 02 月 03 日向被告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编号为 5W135715。其理由是: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5、8-10 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1、8-10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1-10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0 无效,并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发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80442
号),宣告 201921070574.0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原告于 2024 年 03
月 2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 1-6 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原告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受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请求纠正第 58044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维持第 58044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原告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 58044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涉
案专利权利要求 1-6 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以及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
规定,但是,对于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通道(6)内有相对交错设置的挡水板(61)”理解事实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纠正被诉决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维持第 58044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4-126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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