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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8 15:32:03 股吧网页版
新亚胜: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8


公告编号:2024-125

证券代码:871672 证券简称:新亚胜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11月6日向原告发出行政案件受理及举证通知
书,案号为(2024)京 73 行初 17111 号,并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 15:30-17:00 在
第十八法庭进行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要负责人:申长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125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中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文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拥有一项名称为“一种 LED 显示屏电源模块及 LED 显示装置”的实
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201921070574.0,申请日为 2019 年 07 月 09 日,授
权公告日为 2020 年 04 月 17 日。

第三人于 2024 年 02 月 03 日向被告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编号为 5W135715。其理由是: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5、8-10 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1、8-10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1-10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 1-10无效,并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发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80442 号),
宣告 201921070574.0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原告于 2024 年 03 月
2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 1-6 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原告于2024年8月5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法院于2024年 11 月 6 日受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请求纠正第 58044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维持第 58044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原告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 58044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涉案
专利权利要求 1-6 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以及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但
是,对于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通道(6)内有相对交错设置的挡水板(61)”理解事实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纠正被诉决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基

公告编号:2024-125

础上,维持第 58044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没有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准备案件所需证据材料,聘请专业律师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争取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及举证通知书
2.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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