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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7:05:47 股吧网页版
宝丽嘉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652 证券简称:宝丽嘉华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辽宁宝丽嘉华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本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申请,经该部门主管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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