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871647 证券简称:九木新能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山东九木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审议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九木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九木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山 东九木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 “募集资金” 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进行验资,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
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根据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被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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