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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6:27:41 股吧网页版
九木股份: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九木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九木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被收购人、公众 指 山东九木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九木股份
收购人、泰山新 指 泰安市泰山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能源、本公司
泰安市泰山产 指 泰安市泰山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投集团
泰安市国资委 指 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宁阳经开投资 指 宁阳经开投资有限公司,九木股份股东之一,转让方之一
宁阳鑫农农发 指 宁阳县鑫农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九木股份股东之一,转让方之一

宁阳县国资 指 宁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被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报告书、收购 指 《山东九木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告书
收购人财务顾 指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德邦证券

交易对方 指 宁阳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宁阳县鑫农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新能
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 收购人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交易 指 公众公司股份的方式,取得九木股份800.40万股股份,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
股东

宁阳经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九木股份的7,503,75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75%)
标的股份 指 ,以及宁阳县鑫农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九木股份的500,250股股票(持股
比例为5%)

《产权交易合 指 宁阳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宁阳县鑫农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泰安市泰山
同》 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之产权交易合同

《公司章程》 指 《山东九木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法》
《第5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
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性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规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则》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所涉及数据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收购人已经向本财务顾问提供了为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必需的资料,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愿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二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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