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636 证券简称:高翔通航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
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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