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修订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
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控股股东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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