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法律意见书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https://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2025 年 11 月 24 日,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20%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北京中基普惠环保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合伙)书面提交的《公
法律意见书
司全资子公司华电光大(宜昌)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提
请在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中增加临时提案。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电光大(宜昌)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等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会议通知及相关决议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及提案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贾文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7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8 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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