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44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次发行上市后,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公司保持盈利及长期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公告编号:2024-044
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政策及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告编号:2024-044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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