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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0:39:39 股吧网页版
华电光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事项,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本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启动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并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具体如
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连续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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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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