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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0:24:01 股吧网页版
华电光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编制进展、解决方案、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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