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
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上市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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