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
为对外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3)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4)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5)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负责人。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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