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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