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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9:33:36 股吧网页版
华电光大: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21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简化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监管机构意见、市场环境等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调整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发行时间、发行股票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公司重大承诺事项、战略配售(包括配售比例、配售对象等)、超额配售事宜、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变更上市地点、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具体事宜以及暂停、终止发行方案的实施等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就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相关事宜向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政府、机构、组织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根据需要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刊发、披露、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公告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保荐协议、承销协议、战略配售协议、上市协议、中介服

公告编号:2024-021

务协议等);聘请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等;决定和支付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费用。

(4)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等申请文件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或监管机构的意见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在股票发行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办理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适当变更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具体投资金额、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作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募集资金使用时的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时机,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行投入的资金等;确定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及专用账户,批准、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6)根据本次发行实际情况,如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在本次发行完成
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监管机构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登记及备案手续等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发行登记、股份流通锁定等事宜。

(7)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办理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机构的意见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关的承诺。
(8)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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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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