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8
公告编号:2023-043
证券代码:871618 证券简称:健润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徐昕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徐东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表决权委托的相关情况
徐昕持有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山西金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翊能源”)83.33%股份。徐昕与徐东明于 2020 年 12月 28 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徐昕将其在金翊能源持有的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
权委托给徐东明行使,协议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鉴于前述协议即将到期,
徐昕与徐东明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再次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徐昕将其在金翊
能源持有的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继续委托给徐东明行使。并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可单方面撤销该委托。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内容
2023 年 12 月 28 日,委托方徐昕与受托方徐东明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徐昕、徐东明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徐昕将其在金翊能源持有的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徐东明行使,且双方不可单方面撤销该委托,具体委托内容如下:
第一条 表决与委托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代表徐昕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和
公告编号:2023-043
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1.2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徐昕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
1.3 本协议生效后,徐东明将实际上合计持有金翊能源 99.66%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徐东明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徐昕造成损失的,徐东明应对徐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但是如出现以下情况,经徐昕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提前终止:
(1)徐东明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徐东明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徐昕将就股份公司董事/股东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徐东明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徐昕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 徐昕将为徐东明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徐昕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 在徐东明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徐昕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3.4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署后,徐东明先生拥有金翊能源 99.66%的股份表决权。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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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徐昕与徐东明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广东健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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