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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18:51:45 股吧网页版
海易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71607 证券简称:海易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天津海易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海易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海易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天津海易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付,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及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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