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71607 证券简称:海易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天津海易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海易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海易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
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 1 至第 3 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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