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567 证券简称:ST 新迪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北宣化新迪电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宣化新迪电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宣化新迪电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简称“挂牌条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
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拟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应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
东(下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相关人员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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