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561 证券简称:嘉德瑞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嘉德瑞碳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嘉德瑞碳资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嘉德瑞碳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嘉德瑞碳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
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除依据《信息披露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据前述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按照《信息披露细则》和相关规定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
的审查时间。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
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
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
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该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主
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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