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0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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