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1536 证券简称:江苏泰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泰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泰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泰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江苏泰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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